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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只有让“老赖”颤抖 法院执行才不会难...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其中再次明确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以及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方面的限制措施。意见明确,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9月26日中国网)。看到这则新闻,笔者认为:只有让“老赖”颤抖 , 法院执行才不会难!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句话是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到的。意思是国家的事,制定法律规章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有法必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法律白条”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并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虽然各级法院通过实施“执行大会战”、出台建立“老赖”档案等改革措施,集中精力、采取措施解决了不少久执未结的积案。但现实中申请执行人叫“难”之声仍不绝于耳,“拍卖判决书”事件也屡见不鲜。导致法院“执行难”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专门执行立法的滞后、法治传统的欠缺、社会诚信的缺失等原因,也有法院执行不力、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因素。

  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意识不强、诚信意识淡薄,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让诚信守法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应遵守的规矩;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尽快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机构的性质、执行行为的性质、执行权的性质、执行管辖制度、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救济制度、执行的监督制度、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等作出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强化使用法律规定的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老赖”出行等严厉执行措施,使出执行的“杀手锏”。同时,要加大部门联手联网联惩力度。如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的深入推进和网络查询系统的上线运行,丰富了执行措施和手段,为“老赖”套上新的“紧箍咒”,有力打击了“老赖”躲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有助于克服“查人找物”难题,将成为人民法院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助推器”。此外,要加大执行监督力度,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行使好法律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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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10-03 07: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