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关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摘 要

一、关于劳动合同问题及法律责任一是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

一、关于劳动合同问题及法律责任 一是签订。《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关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李加忠)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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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06 08: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