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网站今日披露的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显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股份”,002613.SZ)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关于光伏HIT薄膜电池产业链的技术研发”等问题的回复中表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具备制造符合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能力”;在2月25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尚不具备成熟商业化运作生产HIT工艺的PVD镀膜设备的能力”,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误导性陈述的情形。北玻股份董事会秘书雷敏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北玻股份及雷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北玻股份前身洛阳北玻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18日,注册资本为9.37亿元。2000年4月10日变更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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