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法,著作权,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 要

【法眼观】 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天,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司法部党组书记袁曙宏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

  2.包容与开拓,为短视频、直播立严规矩

  “同学们上午好!今天我们要讲的是量子效应里非常重要的内容——超导。”2月20日,95岁的清华大学物理系教授张礼把《量子力学前沿选题》课程搬到线上课堂,和身处天南地北的学生在“云端”交流。

  截至今年3月,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达4.23亿,较2018年底增长110.2%。爆发式增长的不止在线教育。截至今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其中约有80%为短视频用户。前几天b站短视频《后浪》结尾提到,仅b站用户已达1.3亿人。

  移动互联时代,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平台异常火爆,短视频、直播、游戏视频、舞蹈演出、创意小剧场等作品层出不穷……技术的赋能,让每个人都能轻松接触到海量的作品,也能轻松制作作品,不断展示创意、分享生活。而作品的复制、传播越便捷,这些写手、UP主们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就越密切。

  构成“作品”的标准是否应当重新界定?网络创作行为涉及哪些著作权?网络直播、短视频运营者与网络平台需要注意的著作权行为规范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建议认真研究“互联网+著作权”问题,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草案此次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当一种新的作品类型出现之后,无论它依赖什么样的技术创作出来、凭借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只要它是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那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由于对现有法条字面含义的解读过于僵化机械,导致一些体育赛事直播视频、网络游戏、动漫节目、音乐喷泉等智力创作成果,由于不完全符合“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技术要件,在实践中要不要给予保护出现巨大分歧,故修正草案将其统称为“视听作品”,有利于化解矛盾和争议。

  “遗憾的是,草案对于‘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避风港制度没有作出规定。”万勇表示,如果没有规定“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未来相关产业发展时可能在法律上遇到相当大的障碍。

  3.保护与传播,著作权法天平的两端

  “五分钟看完一场电影”“一分钟带你看剧”,如今,将电影、电视剧内容拆分成图集、短视频,再进行介绍解析的形式,满足了很多受众的“快餐式”观影需求。但这样的“剧透”合法吗?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间,其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情形,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微信公众号刊发别人的文章、解析介绍影视作品如今非常普遍,关晶焱认为,这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修正草案增加了一个评判指引,规定在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熊文聪认为,这样有利于提升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降低司法裁量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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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09 19: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