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制药工业网】一直在说的针对医药行业的全国性大检查来了。从6月初至9月底,9大部门联合发动,360度无死角地查工业、查商业、查销售终端、查医药营销人。药企们要注意了!
小心你的GMP\GSP证书被收回,小心你的产品被通报抽检不合格,小心你放在办事处或车上的药品被查封,小心你的药品因出厂价与销售价差距太大被暴光,小心你冲账的发票成了贿赂的铁证,小心你的销售合同成了查处把柄,小心你在去与客户谈业务的路上被带走……
一、检查范围
针对医药领域的全国性大检查
不知道突然会检查到哪些地区,也不知道哪些地区不会被检查到。不要心存侥幸;合法经营、合规营销才是王道。
二、检查对象
医药工业医药商业销售终端医药营销人,全覆盖,一查到底
查工业:GMP飞检,产品抽检、票价税大检查
查商业:GSP飞检,挂靠经营、票价税大检查
查销售终端:价格执行、价格公示、九不准(商业贿赂)、大处方、过度用药
查医药营销人:是否具备销售药品的资质
三、检查方式
双随机暗访多部门跨区域
5月,多省下达《暗访检查办法》和专项整治通知,表示各种检查要坚持“双随机”原则:随机抽查被检查企业、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强调飞行检查的突然性。
医药行业大整治,恰逢总理力推“放、管、服”。国发〔2016〕30号文表示:全面推开“双随机”,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消除监管盲点。
随着“双随机”检查、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全方位360度各环节无死角随机检查、多部门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将成新常态。
四、检查主体
药监局、卫计委、发改委攻打头阵,医改办擂鼓助威,工商、税务、审计侧面包抄,公检法断后收尾
各部委近期针对医药领域展开的检查动向附后。
五、检查什么
既查生产、也查经营;卖药的要查、开药的也要查
查票:有无票,是否过票,票货单款是否相符,是否两票,费用票据是否合理;
查货:货物来源,是否从个人手上进货,货物在库、在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抽检;
查价:价格垄断、欺诈,成本价与销售价差价过大,中标价、零差价执行情况,价格公示情况;
查税:找票冲账、虚开发票、发票买卖等偷逃税行为;
查手续:进销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是否严格执行GSP要求;
查合同:有无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条款有无底价供货、促销费、返利等敏感内容;
查费用:销售费用支出明细是否合理,各项费用比重比例是否合理,费用是否真凭实据;
查资质:业务人员在市场一线开展工作时,要能随时随地证实自己的身份和具备从业资格;
查行为:去各大医院里拜访时,包里有没有装药品实物、有没有红包信封、有没有产品底价;
六、检查行动
针对医药行业,不是一个部门在战斗,多部门联合行动、线索互联,消除监管盲点
1、国家药监总局:企业自查结束,进入暗访抽查阶段
5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第一批重新聘任的302名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详见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73号),相信近期会有更多“药厂被回收GMP证书、药品被抽检不合格”之类的消息公布。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针对GSP检查的2016年第94号公告,要求各地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公告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首先开展自查,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挂靠、走票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目前企业自查报告期已结束。
各省市药监局为了贯彻国家总局精神,纷纷下发针对“挂靠、走票”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通知和《暗访检查办法》。截止目前已经有30省市亮剑药品违法经营,一张弥天大网已然从天而降。你不自查整改,相关部门就会“暗访检查”。
2、国家卫计委: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两手抓
5月20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第十八次会议暨2016年卫生计生行风建设工作视频会议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
会上,工商总局就继续加大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包括收受回扣、有偿转诊、虚假宣传等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有关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监管等作了发言。
税务总局就将医药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查处工作常态化管理,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药购销企业购涉税情况检查等作了介绍。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马晓伟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要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等方面全面发力,紧抓“九不准”、医用耗材专项整治等重点问题。
这是继“九不准”后,《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施行以来新一轮商业贿赂治理的延续。根据规定,对触碰商业贿赂“红线”的药企设立“黑名单”,一旦进入黑名单、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公立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评分时将被减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将被禁入。
3、国家发改委:启动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6月1日起开展全国药品价格专项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位列此次检查对象之首!